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问题】
疫情期间,公司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公司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答案】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并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中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疫情期间,公司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公司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