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是否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
【问题】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
【答案】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第二条规定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因此,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公司如果没有招用退役士兵,则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