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企业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受360天的限制
【问题】
企业支付境外企业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受360天的限制?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上述规定中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因此,企业支付境外企业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依据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不受360天的限制。注意,根据上述2019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期限已经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