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可否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方法
【问题】
按新收入准则核算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可否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方法(即投入法或产出法)?
【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其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例如,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同的业务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即投入法或产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