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农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问题】
企业与农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与农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不属于免征印花税的范围,应按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