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问题】
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上规定可知,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而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不可以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