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问题】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取得专票进项税已抵扣,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赠送时按礼品的公允价计算“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