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现代服务和维修劳务,如何判断加计抵减的销售额
【问题】
我公司兼营现代服务和维修劳务,成立前两个月无销售额,如何判断加计抵减的销售额?
【答案】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