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量超过标准的如何征收资源税
【问题】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取水量超过标准的如何征收资源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农业生产、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疏干排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地源热泵除外)超出用水计划(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税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3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