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的装修费发票的备注栏为空白是否符合规定
【问题】
企业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是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的备注栏是空白可以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装修费发票的备注栏为空白不符合规定,应退回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