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可以扣除吗
【问题】
因疫情紧急,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这样的接收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吗?
【答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政策并未对捐赠接收函上是否需要注明金额作出要求,纳税人可以与医院沟通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