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后还能再开专用发票吗
【问题】
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后还能再开专用发票吗?
【答案】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如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待购买方加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