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可否分别享受住房租金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
夫妻双方分别在上海和无锡工作,一方在上海租房,另一方在无锡住首套房,在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一方按住房租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按首套房贷款利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在上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另一方在无锡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