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题】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指的是“工资薪金总额”,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上一篇:服务业发票规格型号可否不填
下一篇:政府补助未收到时能否计入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