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补偿能否免个税
【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补偿能否免个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由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交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过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