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务派遣公司给职工发工资,能作为福利费的计算扣除基数吗
【问题】
我们把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发给职工,那么这些工资是不是就不能作为福利费的计算扣除基数了?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贵司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劳务费支出扣除,劳务费不能作为福利费的计算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