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由于购买方违约向其收取的违约金是否也免增值税
【问题】
销售免税货物由于购买方违约向其收取的违约金是否也免增值税?
【答案】
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10〕101号)的规定,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