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未履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明确: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未履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