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问题】
2021年5月,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面粉生产挂面,取得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案】
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
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21年5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面粉用于生产挂面,取得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视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计算抵扣进项税。因为挂面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