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损失确认的资料是否包含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问题】
存货报废损失确认的资料是否包含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成文日为2018年12月28日)明确自该文件发布之日,存货资产报废发生损失需提确认的材料中不再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