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出资方取得收益可否作为股息红利
【问题】
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业务中,出资的一方取得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股息红利?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贵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