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可抵扣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
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对未来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的可抵扣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抵扣亏损)。
所以,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未来可以加计部分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