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境外采购货物,给境外单位补偿差价是否需要代扣所得税
【问题】
我们从境外采购货物,从海关报告入境,后期按照合同约定,给境外单位补偿差价是否需要代扣所得税?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销售货物,从境内取得的价款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