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李超重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支付行李超重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因此,超重行李费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范围,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