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不退还押金做为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支付的押金因租期未到不租赁了,出租方不退还押金做为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是否可以依据出租合同和对方开具的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规定可知,出租方不退还押金做为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