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用发票信息有误,销售方准备当月作废,如何处理
【问题】
取得专用发票信息有误当月未认证,销售方准备当月作废,是否要把发票联和抵扣联还给销售方?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准备当月作废,购买方需要在当月把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