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售退回,红字普通发票无法收回,对方有效证明是指什么
【问题】
发生销售退回已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无法收回,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