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什么时候扣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什么时候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上述规定,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