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能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没有开发项目,以商业租赁为主,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能否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明确,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15 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