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原投资性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如果原投资性房地产已计提减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