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预收款,甲方支付时要求开具9%税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尚未发生应税行为而预收的款项还未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只需要按照财税[2017]58号的规定预缴增值税,但如果甲方要求开具9%税率的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