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品房时缴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时缴纳的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还是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对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中明确,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参考广东税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时缴纳的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实际操作中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