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出租自行开发的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