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开发产品,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开发产品,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是否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应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