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时是否要剔除转让时的税金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计算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时是否要剔除转让时的税金?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清算后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含零申报)。
(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确认的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
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在本次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