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汇总计算企业需预缴的所得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汇总计算企业需预缴的所得税款?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