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一般企业已享受的“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是否需要补税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符合小微企业, 2021年汇算清缴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2022年1-6月份已享受的“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是否需要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企业2022年1-6月份已享受的“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不需要补税。应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