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能递延到转让时缴纳
中小企业挂牌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接受该项激励员工人数占公司最近员工人数10%,取得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能递延到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中小企业挂牌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参考非上市公司员工激励政策执行。同时,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