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取得境外所得完税证明,如何进行境外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建筑企业A和建筑企业B以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建筑企业A取得境外所得完税证明, 建筑企业B无法取得境外所得完税证明,如何进行境外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为消除“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B公司可以取得A公司开具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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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