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前取得关联企业开具的利息发票,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提了利息但未支付,汇算清缴前取得关联企业开具的利息发票,计提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即使取得关联企业开具的利息发票,但是没有实际支付,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