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的员工到外地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出差人员的姓名,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没有要求在备注栏备注出差人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