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接受限定用途的资产要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核算吗
非营利组织接受限定用途的资产按要求使用后有余额的,是否要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限定用途的资产按要求使用后有余额的,是否要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所以,限定用途的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实现的,剩余资金的限制已解除,应当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