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商品房通过法院拍卖,买受人承担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天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通过法院拍卖,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款,买受人也是天津的企业,买受人承担的相关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2020年3月1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二、扣除类相关问题
15.关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购置资产相关税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