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用房地产企业的电,向施工企业收取电费是否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委托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企业用了房地产企业的电,向施工企业收取电费是否要开具发票?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的电费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