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交个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减去投资发生的费用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自然人合伙人交个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减去投资发生的费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您说的情况,自然人合伙人交个税的时候是不可以减去投资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