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确认的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什么不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不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