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已收款并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还可以再开具发票吗
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已收款并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再开具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已收款并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可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