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浙江省的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土地开发区域外(红线外)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为紧邻其开发区域的市民广场进行了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上述发生的费用是否可按市政配套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答: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