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的房地产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建安置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陕西省的房地产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建安置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参考原陕西国税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一)》
问题1:某房地产公司受当地政府委托代建拆迁安置房,能否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通常情况下,代建房屋以委托方(政府或企业)名义进行立项,土地和后续报建手续均登记在委托方名下,受托方一般不垫付资金,而由委托方承担全部建设费用。
房地产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受托进行房屋代建,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代为立项、垫付建设资金等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代建房屋应根据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缴纳增值税。
①仅从事代建项目管理的,应就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房地产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取得土地和后续报建手续建设房屋的,属于自行开发房地产行为,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③从事代建管理外,房地产企业为代建项目垫付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的,应就其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