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车辆缴纳交强险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车船税
房地产企业购进车辆缴纳交强险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车船税?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购进车辆缴纳交强险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费,不包括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